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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大监管力度不断规范招投标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10/12/7  浏览次数:2134 次  来源: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招投标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阳光采购方式,在我省工程建设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保证了工程建设质量,节约了投资,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要看到,目前我省招投标市场还存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管理不规范、市场建设不完善、监督检查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招投标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意义十分重大。

  规范招投标市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决策,是对全党新的重大考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规范招投标市场,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促进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和组合,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规范招投标市场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1月至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8010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工程建设领域有2263件、土地出让领域有357件、产权交易领域有195件、医疗购销领域有1284件、政府采购领域有160件,五个领域共有4259件,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53.17%。上述五个领域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不难看出,招投标领域仍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因此,进一步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将招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力度,有效约束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当事人行为,建设“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能有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规范招投标市场有利于节约型、创新型社会建设

  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凭自身实力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招标投标法》中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中标原则,一是最优原则,即“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中标;二是最低评标价原则,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这两种中标原则,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着重要引导作用。他们一方面要以“价格”取胜,即采取各种手段来降低成本,以低成本策略在市场竞争中获胜,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成本的降低,达到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还要以“优”取胜,即要求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采用新技术,增加新功能,研发新产品,最大限度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从而促进节约型、创新型社会建设。在我省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总量较小,为更好地发挥“小财政,大民生”特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创建节约型、创新型社会更有现实意义。

  为推动我省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整合资源,建立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管机构。在目前法律框架下,组建由省政府确定的部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机构,逐步整合监管职责,实现招投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规定的统一,打破行业垄断,解决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问题。待条件具备时,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招投标集中交易平台,努力形成招标项目统一进场、招标信息统一发布、项目法人自主招标、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管理机构统一监管、交易中心保障服务这样一种层次清晰、职责分明、规范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体系,从而达到从宏观上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工作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从管理体制上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从组织体系上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统一规范、统一监管、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目标。

  2、组建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监督。按照“专业分类科学、使用管理规范、专家资源共享”的思路,严格筛选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业务精通、技术过硬的优秀人才入库,逐步建成覆盖全省各行业、各地区的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清出制度和重大评标失误、错误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专家客观公正评标;加大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力度,增强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建立培训考核机制;抓住典型案例,通过组织讲座等形式,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对评标专家实行“准入、退出、考核、奖惩”的动态管理。

  3、组建我省招投标协会,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积极组建青海省招投标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接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发挥协会作用,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及时公布各方主体不良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约束机制,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市场环境。发挥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估机构作用,建立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市场主体(包括个人)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及时进行披露,并严格按照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完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制度,严格准入和清出,实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查处,直至注销资质证书,净化招标代理。

  4、加强对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问题,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个环节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方主体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重点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串标行为。要将监督执法拓展到履约阶段,重点检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大招投标信息公开力度,把招投标活动的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置于公开、透明环境下,实现对招投标过程的动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积极探索网上招投标。按照“标书电子化、评标远程化”思路,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探索建设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开发电子评标系统,在网上发布信息、受理招投标方式审批、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同时采取远程评标和定标,网上管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定期公布违规招标人和投标人黑名单,网上监理招标人、投标人信息反馈渠道等措施,将招投标活动纳入网络化管理,用高科技手段规避违法违规行为,以此消除现行招投标制度中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种种弊端,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加快评标速度,提高评标质量,降低评标成本。

  6、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关于受理、公示、回避、调查取证、建档、工作时限等相关制度规定,认真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建立“受理部门主办、抄告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共同协商”的投诉举报沟通联系处理机制,并对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7、加大惩治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监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省纪委、监察厅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严肃查处挂靠有资质或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等行为;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真正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线的目的。

   8、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完善招投标监管地方性政策法规。一是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结合招投标工作现状,就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标底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投标具体操作规程做出明确规定,研究制定统一的废标和无效标以及围标串标行为认定办法、统一的规范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为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提供相应政策依据。二是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等制度。三是结合我省实行招投标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实际,按照《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规定,抓紧研究拟定《青海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青海省招投标信息发布暂行规定》以及《青海省招投标统计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制保障。(来源:青海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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